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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风险保障现状与保险思考

2018年01月12日

作者:管理员

         一、我国古建筑风险

        (一)我国古建筑面临一定风险挑战

        我国古建筑以木结构为主。我国现存古建筑有8万多处,其中木质古建筑占三分之一以上。在地域分布上,南方多于北方。北方的木质古建筑主要集中在山西、北京等省份。南方的木质古建筑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湖南等省份。

        我国古建筑风险状况不容乐观。从大量案例来看,我国古建筑主要面临火灾风险、水浸风险、腐蚀虫蛀风险及人为破坏风险等。

        (二)我国古建筑火灾风险尤为突出

        火灾风险尤为突出,这与我国古建筑特点有关。一是我国古建筑材料大量采用木质,具有易燃性。二是建筑造型不利于扑救。三是院落布局加剧火灾蔓延。四是性质及使用功能决定风险隐患大。五是地理位置偏远不利于消防车进入。

        二、我国古建筑风险保障现状

        当前,我国古建筑的风险保障主要以政府为主,商业为辅。从古建筑保护的级别看,可分为文物、非文物。列入文物的古建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经政府文物部门认定的古代建筑。非文物古建筑指未纳入国家文物范畴,但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代建筑。

        对于纳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政府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层面给予了详细的保护规定,可以说文物级的古建筑的风险保障是有法可依的。当前,对于这部分古建筑的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开展,包括消防管理、风险检查、保护规划等。可以说,国内商业保险参与其中的程度并不高,国际上也是这样,对于不可移动的古建筑商业承保的空间和力度不大。当前,针对古建筑,国内保险公司有一些创新型产品的探索,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古建筑保险,用于承保维修费用。

        对于未纳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亟须解决的是很多农村地区古民居的风险保障问题。我国一些农村尤其是山区的民居由祖辈传下来,很多也历经百年,具有当地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还有一些具有独特的建筑工艺,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这些建筑往往是个人产权,农民本身对其保护的价值意义理解并不深,缺乏经费投入,这些古建筑相对风险更高,更需要引起关注。当前,保险对于这些建筑的覆盖还是有一定广度,主要以农房保险形式开展,赔偿农户房屋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发生的损失,但保障程度上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我国古建筑保险开展情况

        我国当前大量古建筑的风险保障工作,一方面主要由政府组织开展,另一方面商业保险也在发挥积极作用。

        (一)保财产——以农房保险为主,部分商业用途投保企财险、贷款抵押房屋险

        1. 农房保险保障广大农村地区古民居

        木结构房屋是我国农村地区主要建筑形式。我国南方很多地区的少数民族村寨现存大量木制建筑,很多是百年以上老宅。这些古民居主要以农房保险形式承保。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已开展农房保险工作。按出资、风险承担方式不同,农房保险模式可分为:一是完全财政统保;二是财政统保“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三是政府、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目前,第二种方式是主要方式,被普遍采用,福建省还开创了农房保险的“龙岩模式”。第一种保险模式只在少数老少边穷地区开展,针对特定贫困群体,政府给予支持,带有扶贫性质。第三种保险模式目前只在西藏地区开展。

        2. 部分商业用途古建筑投保企财险、贷款抵押房屋险

        从一些火灾保险理赔案例看,当前一些古建筑还投保了企财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等。这些情况主要集中在商业开发成熟的古镇,如香格里拉等。一些个体工商户、旅游企业为所经营的房屋投保商业保险。但这些房屋大部分为近十几年来的新建住房,形式上仿古,个别为老宅基础上进行改造,其装修装饰主要用于经营用途,算得上文物级的古建筑很少,因为国家规定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目前,这些建筑的风险保障可采用成熟的商业保险方案。

        (二)保维修——专属古建筑保险产品的探索创新

        古建筑不同于一般商品,其突出特点是“不可逆”性,古建筑本身的经济属性不明显,更多的是宝贵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一旦损坏则不可复制,再多金钱也难以补偿。因此,古建筑的风险保障重在事前预防,事后补救修复,而非经济补偿。从实践看也是如此,古建筑管理部门大量需求在于是否能够修复。

        国内保险公司针对这一迫切需求,近年来也作出了积极探索尝试,一些创新型的产品应运而生。比较典型的是苏州市古建筑保险,用于保障古建筑维修的费用。苏州市古建筑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当古建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我国古建筑保险发展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政府文物管理部门对商业保险的需求更在于古建筑修复。二是商业保险对个人产权的古建筑保障程度有待提升。三是开发古建筑保险产品还面临定价难、定价贵的问题。四是承保古建筑对保险公司的技术手段要求高。

        四、关于发展我国古建筑保险的思考与建议

        (一)古建筑风险管理更重在“防”

        古建筑一旦损失不可再生,决定了“防”重于“赔”。古建筑都是无价的,也是不可复制的,给古建筑购买保险并不能保障文物和古建筑在面对火灾等破坏性事件时不被损坏。因此,古建筑风险管理更重在事前防范。

        当前古建筑风险防范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旅游景区古建筑火灾防范意识亟待增强;二是针对古建筑的消防投入有待加大;三是经济落后是一些农村地区防火工作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

        (二)围绕古建筑灾前预防、灾后修复开展保险服务创新

        一是保险公司帮助开展古建筑防灾。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古建筑“不可破坏”的特点,开展风险无损检测,提供防火、防震等技术支持,提供建筑加固件、报警器等保险增值服务。协助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估,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开展培训和宣传,帮助村民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灾害自防自救能力。

        二是探索保险理赔服务化。从效果看,为了达到帮助古建筑修复的目的,可从保险理赔资金的使用用途上做文章,将其转化为专业技术支持、咨询、建筑施工服务等,提供救援、检测等服务,可建立保险自身该领域的专家库,灾后第一时间帮助政府开展修复工作。

        (三)发挥保险定价奖惩作用促进风险管理

        当前很多古城旅游景区,商业过度开发,人员、财产密集,一些商铺的防火意识和措施不够。对于这些房屋,在承保前,保险公司将根据风险状况厘定费率,高风险高定价,低风险低定价。承保后,保险公司会定期对不安全因素隐患进行评估,提出整改建议。对于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会增加保费或依法解除合同,对加强消防管理或危险程度明显降低的,保险公司可给予较大幅度的保费折扣。

        (四)针对古建筑加大保险产品创新探索

        与现代建筑相比,古建筑物具有投保标的界限模糊、投保价值难以确定、费率厘定复杂、理赔处理手段特殊等特点。针对古建筑开发保险产品难度大,当前市场上古建筑保险产品十分稀缺。建议加大保险产品创新探索,可借鉴苏州市古建筑保险做法,推出更多个性化产品、高保障产品,扩大全国试点范围。

        (五)在一些旅游景区考虑大力推行火灾保险

        针对很多商业开发成熟的旅游热点景区(古城、古村、古镇等),在火灾高发形势下,当地政府在考虑强制或半强制推行火灾保险。

        在险种方面,可考虑企财险、公众责任险等,尤其重点考虑火灾公众责任险。在购买对象方面,重点考虑在当地影响大、收入充足的旅游企业、商户。此外,政府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相关公众责任险。在推行方面,当地政府可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规定全体或部分企业、商户购买火灾保险,也可将政府的一些信贷政策、土地政策、财政支持、保护基金支持、建设批复等与是否购买保险挂钩,鼓励支持购买火灾保险。

        (六)加强火灾风险管理技术应用

        在我国古建筑火灾高发态势下,加强火灾风险管理技术应用十分必要,建议加大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普及。

        一是开展木质材料阻燃技术推广应用。二是开展针对古建筑特点的火灾探测预警。首先,可大力推广古建筑火灾红外探测技术。其次,应探索物联网火灾报警技术在古建筑防火中的应用。三是防火措施选用应结合古建筑保护特点因地制宜。

来源:《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9期

作者简介:

薛静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灾害研究中心业务主管,研究方向:自然灾害;刘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灾害研究中心总经理,研究方向:灾害风险管理;王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灾害研究中心处长助理,研究方向:巨灾风险与巨灾保险;段彦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灾害研究中心业务主管,研究方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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