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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美与魅”--从“非责”财产视角解读

2018年02月26日

作者:管理员

       保险金信托,自2014年面世回来,一直不温不火,然去年下半年以来俨然呈星火燎原之势!

  有观点认为,这是保险公司满足高净值客户需求的集体探索,有观点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应对134文件的结构性产品调整,更有观点认为这是那些具有保险和信托牌照的集团金融机构,扩大市场优势的积极布局,总之各种因素促成了保险金信托市场的快速繁荣。

  笔者的感受是:已有此类产品的公司加大了推广力度、更多的曾经推出过类信托功能产品的保险公司开始推出自己的保险金信托产品,同时,同行及我们团队接受私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邀请开展此类业务内训及产说活动的订单需求不断增加。而这一切,笔者认为都是与近年来的客户需求、监管环境、保险公司竞争加剧、经营策略的战略调整分不开的。

  本文,藉此保险金信托正值风起之时,结合实务从“非责”视角,求解保险金信托在财保财传中的独特价值之法律逻辑?探求非责理念如何护航保险金信托在财保财传市场之美魅绽放?

  一、风口,为何是保险金信托?

  近年来,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快速攀升(2014年的104万人到2018年初近190万人)年均复合增长率约23%。最新数据显示,高净值人群中86.2%的企业家已开始考虑或着手准备家族传承事宜,其中考虑财富传承的比例已达48.5%,共同的诉求是保证资金最大程度地完整传递,为后代的生活提供无忧之保障。

  一面是较大的财保财传之刚性需求,一面是相对紧缺的可选择的产品现实,这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最容易使市场发生偏差,加之不成熟的财保财传理念引导和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业核心价值认知的偏差,这些因素合力促成近些年来“高收益、快返还”的储蓄、理财型的年金、万能、投连险异军突起,快速上量,拉升了保费规模的同时,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危机,最终导致监管规范及134号文的集体出台,及保险公司的出路再谋。

  市场有自己的生态,缺少的需要及时填补,集保障、稳久远财富管理于一体的,符合监管精神的保险金信托,终于为自己赢得了群体性亮相的机会。

  二、“非责”视角,看保险金信托的价值逻辑。

  财产有两面性,其积极的一面,可以满足我们物质的需要和精神的愉悦,乃至助力家族世代传承;其消极的一面,是我们名下的财产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来自于世事的变迁、债的追索、分割、税负、刑事罚没等等无休止分配与争夺,这种负担,困扰着家族、阻却着家族从优秀走向卓越。

  鉴于此,笔者从法律视角、财保财传实务之需要,从财产积极(价值与使命)的一面和消极(义务与负担)的一面,将财产分为为“责任财产”和“非责任财产”(下称非责财产)。

  财产的两面性,动态的存在于创富、守富、享富、传富的整个过程中,关乎着客户个人、家庭、乃至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梦想能否实现。

  (一)责任财产及其义务与负担。

  1、责任财产。并不是法律专业术语,目前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责任财产,指为财产所有人所有(或名义上所有),无时无刻面临着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对外承担责任与义务的财产。

  2、责任财产的范围。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那就是作为对外债的履行主体的个人,其名下的、几乎所有的财产(甚至他人代持的财产、理财产品)乃至收入:几乎均面临着来自于国家层面的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的强制执行的债的负担;

  同时根据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人名下的财产,也几乎均面临着:来自于婚姻、继承、刑事罚没等非意愿性减损的困惑。

  也就是说,责任财产的范围几乎涵盖了一个人(责任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在责任人完全履行自己的责任之前,他“名下的”财产几乎都可能用来承担责任、面临非意愿性减损。

  (二)非责财产及其价值与使命。

  1、非责财产,同样不是法律专业术语,没有确切的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为财产所有人所有(或实质上所有、控制),因为法定的、约定的、或通过法律架构设计等,不能被强制承担债的负担,不发生非意愿性减损的财产。

  2、非责财产的范围,从法定与约定的角度分析如下:

  法定的非责财产范围,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244,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那就是个人“生活必需品或人身依附与专属性的财产”不得成为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属于非责财产。

  约定的非责财产类别,可见《信托法》第17条,信托财产非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第47条信托协议可以排除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受益人债务”的可能。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信托财产依法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婚姻、继承、负债等影响,而独立的、为实现信托目的永续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以家族信托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依信托合同的约定,成为比较纯粹的没有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的非责财产(其他法律法规关于非责财产的规定不再赘述)。

  (三)保险金信托美与魅的价值探求。

  谈到保险金信托,保险及家族信托是绕不开的。

  1、保险的美。保险,是当下财保财传核心工具之一,其以财富管理的低门槛、稳健、杠杆、传承对象确定、税务筹划及经过架构设计后衍生的隔离债务等非责功能,成就了其美的一面,只是其对保险理赔金的持续管理鞭长莫及,成为其无法回避的缺憾之一。

  2、家族信托的魅。根据上述分析及信托法相关规定,家族信托,借助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三权分立的特殊架构优势,实现了信托财产的“非责财产”的身份转化。也因此承继了非责财产具有的“独立、私密、隔离、税筹、传承、灵活、可控”等财保财传价值特质,成为其独特的魅力所在,只是其管人、管事、成本高的现实,导致中低端超高净值客户与其保持了一定的距离,阻碍了自身的发展。

  3、保险金信托的美与魅。根据上述保险与家族信托优势与不足的分析,财保财传从业者,创造性的将保险与家族信托进行优势整合,产生一个新生体——那就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以保单的优势(如年数十万累计放大至杠杆数百万)契合了家族信托的高门槛之需,以家族信托的优势(管人管家、管财管事)延展了大额保单后续再管理之要,借助长期规划、正向激励、第三方约束机制,以前段的“保之美”与后段的“传之魅”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保险金信托“非责财产”的完美身份,成就了其自身的美与魅,助力更多的中产及以上高净值客户,传家、守业目标的达成。

  三、“非责”理念,助力保险金信托美魅绽放!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金信托的美与魅的基础是前端保险的“保之美”,关键在落笔的“传之魅”,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依托。只有“保之美”顺利达成,我们才有可能看到“传之魅”的精彩。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我们简要分析下实务中保之美无法顺利达成,传之魅无以为继的现实因素,及应对之策。

  1、缺少事前规划,财保财传梦易断。

  一个案例中,主人公是梁某,年近50岁,年收入颇丰,大女儿已在外地参加工作。2014年春全职太太带来意外之喜——生了个胖儿子,中年得子的梁某甭提有多高兴,给儿子取名梁宝。考虑到自己与儿子年龄差距较大及儿子未来的教育、生活之保障,梁某作为投保人出于“多多益善”的考虑给儿子投保某大额年金保险**金生一份(5年期缴年30万),给自己追加大额寿险一份(受益人是母子)。后在理财人员建议下,又考虑将保单转为保险金信托。

  计划赶不上变化,2年后的一天,梁某遭遇较大意外住院治疗花费巨大、、、一家人生活一下陷入困顿。对于到期的续费难以为继,甚至动了退保治病的念头。此案中,梁某为年幼儿子及自己购买大额保单的初衷是好的,其转换保险金信托延展财富的打算也是对的,结果是难以接受的,究其原因在于保单配置之初缺少事前的“非责”规划,那么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

  2、非责理念,护航保险金信托财保财传路。

  保险金信托,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保财传的重要工具。

  作为“保之美”基础的保险,其种类、缴费年限及额度都要结合自己的家庭实际,考虑可能的变故造成的续费不能,退保损失的非意外性减损的尴尬;对于特殊家庭,要考虑投保人中途意外离世造成的保单变遗产,可能引发的家人纷争与投保人更换不能、及新的投保人中途退保等情况出现的意外;对于存在家企混同及未来债务可能的投保人,出于隔离的需要也要注意名下保单的“责任财产身份”面临的债的负担;对于婚财保护之目的的保单,也要考虑婚姻出现变故时保单利益被分割是人财两空的可能;对于移民家庭、非婚家庭也要注意受益人身份关系的公证与固定、、、凡此种种,一旦这些尴尬、意外、负担、无奈在“保”的阶段被引爆而中途搁浅,那么保险金信托未来的“传之魅”之路多将戛然而止。

  规避上述风险的路径,就是根据上述的可能,在投保之初、行进之中,结合个人、家庭、家族、企业经营等实际情况,以“非责”理念为指引,整合财保财传工具之协议、遗嘱、赠与等的价值优势,在个人、家庭、家族创富、守富、享富、传富的过程中,进行动态的、针对性的“非责”架构的整体设计和“责任财产到非责财产”的适时的转化,顺利实现“保之美”与“传之魅”的完美对接,助力个人、家庭、家族的财保财传目标的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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