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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批相互保险社去年共亏2.78亿,商业模式或成未来探索重点

2018年05月06日

作者:管理员

       2017年,信美相互、众惠相互、汇友相互的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4.74亿元、6711.14万元、465.31万元。而在保险业务增长的同时,险企经营却在亏损,共计亏损2.78亿元。

  近日,于去年成立的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下称“信美相互”)、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下称“众惠相互”)、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下称“汇友相互”)相继披露了2017年年报。

  年报显示,2017年,信美相互、众惠相互、汇友相互3家相互保险社的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4.74亿元、6711.14万元、465.31万元。而在保险业务增长的同时,险企经营却在亏损,亏损金额分别为1.87亿元、6058.54万元、3106.63万元,亏损共计约2.78亿元。

  首年大额亏损,究竟为何?

  《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现,信美相互、众惠相互、汇友相互均成立于2017年,是国内首批成立的相互保险社。

  先来看看信美相互。据了解,信美相互是国内首家寿险相互保险社。信美相互的出资人背景“雄厚”。资料显示,信美相互初始运营资金10亿元,由9家企业出资建立,而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蚂蚁金服”)就在其中。

  年报显示,信美相互去年的保险业务收入为4.74亿元,亏损1.87亿元,两项数据居三家相互保险社之首。

  对此,信美相互相关人士表示,首年亏损是正常的现象,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一般是6至7年,信美相互于去年5月成立,成立时间不久,在企业经营方面投入较多。而相互保险社是不以完全盈利为经营目标,短期内在盈利上的压力较小。此外,未来不会排除增资计划。

  再看一下众惠相互。年报披露,众惠相互去年的保险业务收入为6711.14万元,亏损6058.54万元。

  众惠相互相关人士曾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新成立的保险机构普遍存在3至5年的盈亏平衡周期,众惠相互成立刚满一年,需要投入资源进行市场拓展、团队搭建、产品研发和模式探索,所以首年业务规模和盈利情况与成熟保险主体的可比性较弱。”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4月26日,众惠相互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上发布公告称,同意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英联视”)分别向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让对众惠相互的2亿元借款债权及全部附属权益。

  “这次初始资金的变更不会对我社治理和日常经营管理带来影响。”众惠相互相关负责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该事项尚须银保监会的审批方能生效。

  最后看一下汇友相互。年报显示,汇友相互去年的保险业务收入为465.31万元,亏损额为3106.63万元。

  据记者了解,汇友相互于2017年6月28日注册成立,晚于另外两家险企。那么,导致汇友相互亏损的主要原因又是什么?就此,《国际金融报》记者试图联系汇友相互,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国内发展缓慢,困难在哪?

  相互保险社与普通保险公司有何不同?

  “前者主要服务于会员,而非出资人。”信美相互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公开资料显示,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未上市,并没有股票股东的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其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追逐利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相互制保险和股份制险企最大的差别主要在于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消费者同时也是公司的所有人。

  朱俊生进一步称,相互制险企的参保人就是所有人,参保人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盈余分配权,因此相互制公司理论上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投保人参与公司治理,也是其优势所在。但相互制也存在不足。首先其不是股份制公司,便不能上市、不能发行股票,相互制公司难以利用资本市场,因此去参与并购和业务拓展难度会扩大。其次,相互制公司没有股东,也就没有外部的约束,但其所有权经营权也是分离的,一般投保人参与管理有成本,很难参与公司决策,易出现内部人控制情况。再者,相互制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股份制公司在股票市场有股价变化体现经营情况,但相互制无法上市,因此难以实现股权激励。

  事实上,相互保险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主要保险形式之一。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覆盖9.2亿人。相互保险在法国占比高达46%、日本占比45%、德国占比43%、美国占比37%。而在我国,相互保险的市场份额几乎为零。

  在国外很火的相互保险,为何在中国发展较为缓慢?

  对此,朱俊生认为,该现象和一个国家的国情有关。在相互保险领域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是从区域性合作组织慢慢发展起来的,和自下而上的组织程度较健全有关。而中国的情况较不同,之前不允许相互保险的组织形态,近两年才新批3家相互保险社。所以这种组织形态在中国刚刚起步,在保费的占比上微乎其微。

  朱俊生进一步指出,由于相互保险社的特点,组织成立时的运营资金需归还,所以险企仍要在商业模式上实现可持续经营。而对于这些险企而言,如何在中国探索相互制的经营模式,是存在一些挑战的。

  在朱俊生看来,若中国自下而上的组织更加健全,同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未来相互保险还是有一定发展空间的。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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